中国地质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地质学会章程》、《中国地质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为规范青年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促进学会和组织发展,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工作委员会中文名称:中国地质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英文译名:The Youth Working Committee, Ge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
第三条 青年工作委员会是中国地质学会所属工作委员会之一,在中国地质学会领导下组织青年地质工作者开展国内外地质科学交流、学术活动,发现、培养和造就新一代地质科技工作者,促进他们早日成才。
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接受中国地质学会的领导。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挂靠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办公室设在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科学技术处。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青年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组织或参加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参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活动;
2.组织出版有关青年学术刊物,参与中国地质学会青年地质科技奖、黄汲清青年地质科技奖的评选工作;
3.加强与学会所属其他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研究分会和省级地质学会的联系与合作;
4.积极在青少年中开展地质科学普及工作,在社会上广泛宣传地球科学及其对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
5.接受社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开展地质科技咨询服务活动;
6.受中国地质学会委托,大力在从事地质工作的青年中发展中国地质学会会员;
7.倡导良好的学风、文风,巩固青年地质工作者的专业思想,发扬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
8.承担中国地质学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工作委员会组成及产生办法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学会工作,愿意并能积极参加中国地质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
2.在单位表现良好,具有较高的业务学术水平;
3.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
第八条 委员候选人由中国地质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研究分会、省级地质学会、常务理事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推荐,经中国地质学会理事会审查合格后产生。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应充分考虑部门、单位类型、地区与专业的代表性。学会秘书处根据推荐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委员会候选人名单,通过聘任方式产生中国地质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并对各委员颁发聘书。
第九条 青年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委员可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委员会任期内人员的调整(更换、增补、免任等)由委员会提出,报中国地质学会批准。
第十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4.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5.遵守本会条例,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6.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对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或不履行委员义务的,视为自动解聘。对自动解聘的委员,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后,报中国地质学会批准,通知推荐单位及本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中国地质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由全体委员组成。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8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组成青年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组,工作组的设置及组成人选由常务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可成立青年工作委员会,受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地质学会理事会领导和中国地质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的指导。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来源:
1.委员上缴会费;
2.挂靠单位和会员单位资助;
3.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资助;
4.其他经费。
第十六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管理
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委员会挂靠单位财务部门代管,主要用于委员会筹办各项活动的费用开支;委员会办公室需定期向全体委员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青年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制定及其修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委员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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